《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解读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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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是面向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功能复杂、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实施4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并于2025年8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答:对于三种特殊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一是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不需要对整栋建筑再进行抽查,既有效提高检查效能,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三是场所如果设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在实地检查时一并检查。如果增设的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但又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